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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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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1 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 1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1 %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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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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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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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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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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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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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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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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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案件及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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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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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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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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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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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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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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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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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交纳 500 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 500 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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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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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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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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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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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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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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