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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 时间:2010-07-20 新闻来源: 方圆法治网 |
| 作者:文/邓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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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嫂事迹被“移花接木”? 去年曾荣获“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奖、优秀编剧奖、优秀女演员奖三项大奖的主旋律影片《沂蒙六姐妹》,最近惹上了一桩官司。 影片的出品方山东电影制片厂、北京金典影业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一并被已故“山东红嫂”、模范烈属李凤兰老人的养子王清福和养女王清荣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电影《沂蒙六姐妹》将其母亲“山东红嫂”李凤兰的模范事迹嫁接给了“沂蒙六姐妹”,影片中“张月芬”的原型实为二原告之母李凤兰老人。王清福认为:影片中主要人物“月芬”和公鸡拜堂结婚;其回娘家借粮食虽一口气跑过十几里山路回到婆家仍错过与丈夫见面;丈夫牺牲成为烈属;还有识字班等情节,均是其母李凤兰老人生活中真正发生过的事情。 最重要的是,李凤兰老人的感人事迹早在1990年就被收进由临沂地区妇联主编、黄河出版社出版的《沂蒙红嫂》一书,并被沂蒙老区人们广为传颂。她先后被授予山东省“三八红旗手”和模范烈属荣誉称号,被省妇联、济南军区命名为“山东红嫂”,并被省长接见过。在沂蒙山区,一提起和大公鸡拜堂、回娘家借粮错过和当兵的丈夫见面等故事就是特指李凤兰老人。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影片《沂蒙六姐妹》经过改编将其张冠李戴,把李凤兰老人的上述事迹移花接木嫁接给了“沂蒙六姐妹”。“沂蒙六姐妹”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已被大多数人所熟悉,特指张玉梅、伊廷珍、杨桂英、伊淑英、冀贞兰、公方莲六人。这种事迹嫁接的方式严重损害了李凤兰的荣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之母李凤兰的荣誉权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声明致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随着影片在全国的公映和观看人数的增加,这些原本属于我母亲李凤兰的事迹变成了别人的了,我母亲一辈子过得很不容易,刚刚去世两年连她生前最在乎的荣誉也要被别人给夺去了,倘若她老人家地下有知,不知会作何感想?我起诉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母亲讨个公道,要个说法,至于赔不赔钱,赔多少都是小事。”采访中,李凤兰的儿子王清福反复强调。 是艺术虚构,还是张冠李戴 6月10日,记者联系上了原告的辩护律师王会永。他告诉记者:“我是无偿为红嫂的后代提供法律援助,这次诉讼的真正目的是希望推动法律进步。”他表示:“结果如何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诉讼过程本身对法律界、影视界和广大公众进行了一次宣传。提示大家思考影视创作与典型人物之间的界限到底该如何划分?因为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法律的空白在相当长时间内依然会存在,文艺创作本质上更难以用法律来界定。今后或许涉及文学创作、影视作品侵犯公民和死者荣誉权的诉讼案还会发生。所幸的是,法律在进步,公民的荣誉权、人格权必将在一个更自由而严谨的社会空间里得到保护和延伸。” 还没开庭,双方的观点就已经产生了巨大分歧。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影片中的人物是艺术虚构,能不能对号入座? 对此,被告方显得很委屈,他们表示:“《沂蒙六姐妹》是故事片,不是纪录片。出于剧情的需要,对电影当中的人物是可以进行典型化塑造和处理的。再说,电影毕竟是文艺作品,源于生活又不等同于生活,故事情节都是虚构的,不能对号入座,不能把艺术创作还原到现实世界本身,因此原告从虚构的情节中要求现实的署名权和荣誉权是很荒唐的。” 原告方则认为影片《沂蒙六姐妹》故事情节从开头到结尾几乎有一半是围绕母亲李凤兰的模范事迹展开的,却被偷梁换柱移植到“沂蒙六姐妹”身上,不仅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而且在蒙阴县对已故的李凤兰老人的名誉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而当地宣传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则表示:“此案让他们感到为难,‘山东红嫂’和‘沂蒙六姐妹’都是沂蒙老区涌现出的优秀女性,为此事对簿公堂难免尴尬,还是和为贵。” 死者荣誉权应该得到保护 《沂蒙六姐妹》一片究竟是造成了主观荣誉的受侵害,还是客观存在的荣誉受侵害?“文艺虚构”能否免责?以英雄模范人物为题材的文艺创作究竟有无必须遵循的历史底线?尤为重要的是,该案到底会带来哪些积极的影响呢? 对此,青年文学评论家霍俊明的意见是,“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保护模范典型人物荣誉权的问题”。她认为,首先“沂蒙六姐妹”已经是一个知名度非常高的优秀女性的品牌,专指那特定的六个人。而电影直接取名为《沂蒙六姐妹》,却把红嫂李凤兰的事迹都张冠李戴到“沂蒙六姐妹”身上,又没有给予澄清或说明,显然是不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还有,国家广电总局于2006年5月22日颁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第52号令),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凡电影片中有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应删剪修改。 无独有偶。著名导演张艺谋于五年前拍摄的电影《千里走单骑》近日也被贵州安顺文化局告上了法院,和他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制片人张伟平、电影出品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等。 两部电影被诉侵权的原因大致相同,影片中都犯了“移花接木”和“张冠李戴”的错误。但原告目的却略有不同:一个是要为安顺地方戏正名,争得署名权;一个是要为已故母亲争得荣誉权。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像霍元甲的后人状告影片《霍元甲》,杨子荣的后人状告《林海雪原》剧组等等。 影视剧被诉侵权,已成为当下中国影视界一大怪现象。而屡屡案子一出,不仅编剧、导演个人喊冤,出品方也叫苦不迭。是影视圈不守规矩不重视法律而屡屡冒犯,还是法律过于严苛? 原告王清福表示:“这起官司无论输赢我都会打到底,我诉讼的目的很简单,替我母亲找回那一份荣誉和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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