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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银行信用卡 出售谋利获刑罚

为谋取不当利益,竟利用虚假身份证明跑到北京、上海等地,合伙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84张进行出售。4月2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康、杨宝全有期徒刑7年、4年半,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陈亮亮有期徒刑4年,并分别判处了罚金。

   被告人李康、陈亮亮、杨宝全均为安阳人,其中被告人李康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刑1年半,缓刑2年。2009年5月至7月,三被告人伙同张某、肖某(均在逃)等人先后3次到北京、上海等地,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信用卡84张。其中,被告人李康伙同张某等人骗领银行信用卡30张,李康出售信用卡18张,得赃款600余元;被告人杨宝全伙同张某等人骗领银行信用卡30张,张某将30张信用卡出售;被告人陈亮亮伙同肖某等人骗领银行信用卡24张,陈亮亮出售信用卡6张,未得赃款。另查明,被告人李康、杨宝全等人还于同年8月份因经济问题非法拘禁他人40余小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康、杨宝全、陈亮亮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于出售,且数量巨大,妨害了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另被告人李康、杨宝全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又构成非法拘禁罚,被告人李康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撤销缓刑从重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宪伟 李福拴] [日期:10-04-21]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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