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作出宣判:雷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韩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5月23日12时许,雷啸(聋哑人)、韩琦两人乘坐上新郑市机场至郑州的民航大巴,二人上车时,由车前观察到车后,在车的最后一排发现目标,即由雷啸将随身携带的挎包放在车的上方紧挨他人皮挎包的存包处。途径新郑市高速公路段时,将被害人于某的皮挎包盗走,包内有一部笔记本电脑和1200元现金。当雷啸正准备和韩琦转移包内财物时,被被害人于某发现,于某喊了一声车内有小偷,随即站起身,向雷啸追要,雷啸随即用手指比划着称“拿错包了”,把皮挎包返还给被害人于某。后群众报警,雷啸、韩琦被当地警方拘留,但二人称互不认识,雷啸也用手指比划着称“拿错包了”,经过警方缜密走访车内目击证人,最终将二人盗窃事实锁定。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4096元。
庭审中被告人雷啸、韩琦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并互相不认识,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实被告人雷啸、韩琦互相认识,并在民航大巴上合伙盗窃。故法院对被告人雷啸、韩琦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并互相不认识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啸、韩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有关既遂、未遂、主、从犯、聋哑人犯罪等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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